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家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5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家救字第一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相對人甲○○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經濟拮据,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本件人證物證俱在,非被告所能否認,聲請人必有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審查意見書一份以為釋明。嗣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五四七號卷證,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潘雅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