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92號原告庚○○
己○○共同送達代收人庚○○上列原告與被告戊○○、丙○○、乙○○、甲○○○、丁○○○間因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書記官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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