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336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3369號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務人 蔡婉妤蔡秀美 即珍品企業社(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所有之股票,惟查第三人台中銀

  證券高雄分公司設址於高雄市左營區,非屬本院轄區,債權

  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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