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70號
聲請人 林言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顏永豐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裁定是否請求利息?請具狀陳明。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70號
聲請人 林言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顏永豐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裁定是否請求利息?請具狀陳明。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