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9年度六簡字第231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六簡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0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0.1278公克)沒收銷燬之;毒品
包裝袋壹只、玻璃球吸食器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為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毀之。又扣案之毒品
包裝袋1只及施用毒品之器具玻璃球吸食器1個,係被告所
有,並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
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金之折算標準。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書記官李坤全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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