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29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秀啟
訴訟代理人  連雅玫
被   告  沈靜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
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
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書記官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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