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9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9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95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2年度催字第19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翁昭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書記官黃瓊玉┌────────────────────────────────────────────────────────┐│附表:96年度除字第195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彩│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95年6月13日│20,015元│0000000││││券中心保證金專戶│吉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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