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5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5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507號聲請人太宇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昆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書記官林蓮女┌────────────────────────────────────────────────────────┐│附表:96年度除字第150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浩漢實業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東台北│96年4月10日│272,575元│UA0000000││││ 歐維方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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