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00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提出說明,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於97年6月18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本院認為尚有下列事項,須請聲請人說明,請在要求的期間內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黃琴茜附表:
┌──┬────────────────────────┐│項目│內容│├──┼────────────────────────┤│1│請具體提出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該事由必須係協商當時為聲請人所未預見,而│││因其發生致其無法再為履行協商條件之情事。│├──┼────────────────────────┤││台端協商成立後,是否按時繳款?繳款的情形為何?何││2│時開始毀諾?又毀諾之後,原本應用於償還債務的財產│││,所在何處?或用於何處?檢附證據說明之。│├──┼────────────────────────┤│3│台端現在每月之收入狀況為何?│├──┼────────────────────────┤│4│提出配偶 林孟弘 最近二年的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綜合所得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