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20號聲請人 李詩傑
李陳嬌 共同代理人 胡宗賢 律師相對人 劉鳳柔
鍵億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增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五二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華泰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HA0000000新臺幣壹拾萬元壹張、HB0000000新臺幣伍拾萬元壹張,合計新臺幣陸拾萬元之提存物,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因供擔保原因消滅,或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或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前依本院99年度裁全字第64號假扣押裁定,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存字第52號擔保提存事件,提供華泰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HA0000000新臺幣壹拾萬元壹張、HB0000000新臺幣伍拾萬元壹張,合計新臺幣陸拾萬元為擔保後,對於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在案。茲因相對人劉鳳柔已出具同意書,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提存物;聲請人與相對人鍵億汽車貨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鍵億公司)間之本案訴訟,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78號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確定,且聲請人已撤回前開假扣押執行,訴訟程序業已終結,聲請人並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鍵億公司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提存書影本、相對人劉鳳柔出具之同意書、印鑑證明、郵局存證信函、掛號函件執據、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本院99年度裁全字第64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存字第52號、99年度司執全字第42號、99年度重訴字第78號卷宗審閱屬實。而聲請人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已於民國100年6月20日送達,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掛號函件執據、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附卷可憑,經向本院民事科分案室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查詢之結果,相對人並未對聲請人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思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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