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5號聲請人即被告 趙世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1年度易字第7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世智提出新臺幣伍仟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臺南市鹽水區桐寮里五五號。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趙世智(以下簡稱為被告)聲請意旨略以:請准改以具保方式代替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1年度偵緝字第17號),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之嫌疑重大,且其前有多次竊盜犯行,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難以維護社會治安,乃裁定其應自民國101年2月1日予以羈押,合先敘明。本院綜合被告於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述之情節、證人即告訴人 陳裕明 、證人 潘春雪吳鴻麟 之證述內容,及其他卷證資料等情,暨審酌權衡國家司法權對犯罪之追訴處罰、保障社會安寧秩序及受處分人個人自由等羈押之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課以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同時予以限制住居,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是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5千元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在臺南市鹽水區桐寮里55號其居處後,停止羈押。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育錚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