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筱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Burberry及圖」商標之中夾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筱怡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0年2月18日確定,嗣於101年2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仿冒Burberry廠牌中夾1個,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商標法第83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規定甚明。是以,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劉筱怡因犯商標法第82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4512號為緩起訴處分,該處分於100年2月18日確定,嗣於101年2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512號、100年度緩字第168號卷宗屬實。而本件扣案之中夾1個,確為仿冒「Burberry及圖」商標圖樣之中夾,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之商品,則經布拜里公司在臺授權代表 賴麗玉 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英商BurberryLimited委任狀(英文及其中文譯文)、鑑定證明書各1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
2份附於上開偵查卷宗可按,依上揭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是檢察官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