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4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陳報訴之聲明,及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以起訴時請求被告修復地板之所需費用為計算標準)後,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映佐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