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68號聲請人甲○○
之2上列聲請人聲請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與聲請人同一順位法定繼承人 蔡有誌 之住居所、存歿情形及最近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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