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8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99,4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