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175號原告甲0000000訴訟代理人 徐東昇 律師被告華眾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號7樓,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勞工法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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