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85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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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8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85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信安泰信用卡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書記官黃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