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12號抗告人 黃崇聖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即相對人 徐淑珍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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