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家暫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家暫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暫字第9號聲請人 蔡宜庭 相對人 蔡清源
蔡洪春子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請求為暫時處分,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記載。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家事事件復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黃郁萍附表二:
┌──┬────────────────────────┬────┐│編號│相對人蔡清源財產內容│權利範圍│├──┼────────────────────────┼────┤│1│嘉義市○○段○○○○○○號土地│全部│├──┼────────────────────────┼────┤│2│嘉義市○○段○○○○○○號土地│全部│├──┼────────────────────────┼────┤│3│嘉義市○○段○○○○號建物(門牌號碼:嘉義市○○路│全部│││211巷12號)││├──┼────────────────────────┼────┤│4│嘉義市○○段○○段○○○○○號建物(門牌號碼:嘉義市│全部│││民族路242之1號)││└──┴────────────────────────┴────┘附表三:
┌──┬─────────────────┬────┐│編號│相對人蔡洪春子財產內容│權利範圍│├──┼─────────────────┼────┤│1│嘉義市○○段○○段○○○○○○號土地│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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