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657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黃昱撰 被告 周玉真
周豊彥 周光華 周永茂 陳宏宜 陳瑩瓊 陳瑩娟 陳瑩慧 陳瑩莉 周玉貴 周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為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 周偉煌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周煒煌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判決原、正本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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