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3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3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3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禹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禹彤於民國(以下同)102年4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11,250,000元,約定借用期限為20年,自102年4月16日起至122年4月16日止,其利率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詳如放款借據第三、四條所載;並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二、詎借款人借得上開款項後,自103年5月16日起即未繳付利息,迄今尚結欠本金11,250,000元、自103年4月16日起之利息,及自103年5月17日起之違約金未為清償。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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