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全聲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全聲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全聲字第341號聲請人 杜啓銘 相對人 蘇怡文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關於借款部分,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係以聲請人侵占其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松隆簡易分行帳戶內之款項新臺幣(下同)3,783,900元及1,537,400元暨聲請人向伊借款738,280元未為清償為由,伊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上開請求之強制執行,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3520號裁定准相對人以1,500,000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得對聲請人之財產在3,000,00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聲請人僅就上開侵占款項其中5,167,900元部分對聲請人向本院提起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之訴,案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1813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381號、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33號判決相對人敗訴確定在案,惟相對人並未就上開借款部分738,280元對聲請人起訴,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審核、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就該借款部分,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法有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