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訴字第1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1862號上訴人即被告 鐘國榮 選任辯護人 黃仕勳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鐘國榮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胡宜如法官王邁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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