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21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劉俊清 債務人 李美姿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伍萬貳仟壹佰零柒元,及自民國95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第三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嗣第三人將該債權讓與債權人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