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03號債權人有限責任金門縣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陳松泉 債務人 蔡文耀 債務人 施名鴻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叁拾肆萬貳仟叁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102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03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蔡文耀於民國99年4月2日邀債務人施名鴻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80萬元,並約定分期清償,惟債務人蔡文耀未依約清償,已喪失期限利益,迄今仍積欠如第一項所示金額,而債務人施名鴻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與債務人蔡文耀連帶負連帶給付之責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書記官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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