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895號原告徐堂原告與被告興益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