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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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簡附民字第21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魏玉英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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