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傷害案件(本院98年度簡字第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彭喜有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