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7550號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代理人 許宏彰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因與債務人 張峻榕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請求連帶給付,惟借據係記載爲一般保證,請債權人補正釋明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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