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78號原告 董孝儀 被告 莊永慶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易字第47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林怡君法官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