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7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送達代收人授管部風組 許駿文 被告 陳致安 上列被告陳致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林怡君法官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