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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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344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據種類、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