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853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裁字第8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司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裁字第853號抗告人 徐元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司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再字第11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5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江幸垠法官沈應南法官楊得君法官闕銘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書記官彭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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