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809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李丞翔 上列當事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第八行債務人欄中關於「 李耀文 」之記載,應更正為「李丞翔(原名李耀文)」。
二、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十七行(一)中關於「債務人『李耀文』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李丞翔(原名李耀文)』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