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8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82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828號裁定公示催告,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6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卓春成┌─────────────────────────────────────┐│附表:96年度除字第18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林吳新糖│台南縣西港鄉農會│95年9月15日│19,642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