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17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173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甲○○
、3樓代理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一)債務人丙○○○、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萬玖仟柒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上述起息日起至清償日止五個月內,每月加計違約金新台幣壹仟伍佰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參仟柒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