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40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40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4074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貴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628號,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74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之上訴,其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為第二審上訴必備之程式。此觀民國96年7月4日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之規定甚明。倘上訴理由之敘述未合乎具體之要求者,其上訴即屬同法第362條前段所定「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第二審法院應依同法第367條前段之規定,以判決駁回之。至其理由之具體與否,屬第二審法院審查範圍,不在第一審法院命補正之列,上訴書狀如已敘述理由,無論其具體與否,即無待其補提理由書或命補正之問題。此與上訴書狀全未敘述上訴理由者,第一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情形,尚屬有別。又第二審上訴之目的,既在於請求撤銷、變更原判決,則所謂「具體理由」,自應就原判決如何足以撤銷、如何應予變更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具體根據,本於確實之訴訟資料暨原因事實之所出,逐一敘述、記載,必已具體指出原判決事實認定之所憑有如何之錯誤(如原判決所採之證據如何不具證據能力,所為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等),法律之適用(尤其實體法)有如何之違誤,形式上已足以動搖原判決使之成為不當或違法而得改判之事由;必要時並應提出有利於己之事證,期使第二審法院採納,俾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始屬合法。上訴理由之敘述,應先合乎具體之要求,始有所敘述可取與否之實體審理與判斷之問題。是上訴人之上訴書狀雖敘述上訴理由,但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等情詞,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等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或其所陳之事由,與訴訟資料所載不相適合,或所指摘原判決之「不當」或「違法」根本不存在者,均應認其實質上並未符合具體之要件,庶符節制濫行上訴之立法意旨。又上訴之「理由」應於理由書中敘述,不得引用或檢附其他文書替代,方能認為合法。
二、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即被告劉貴忠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因而論處被告轉讓第一級毒品罪,係以「上開事實,業經被告坦承不諱,並有證人 張碧鳳 之證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9年2月10日調科壹字第0992300311
0號鑑定書各1份及扣案之海洛因4包(驗前毛重合計2.15公克、淨重合計1.34公克,因鑑驗使用費失0.04公克,驗餘淨重合計1.30公克,含與毒品無法析離之分裝袋4個)附卷可參」等情,為其論據,足見原判決已詳敘其憑以認定之證據及理由,並無違背證據、經驗及論理法則。再原判決依其確認之事實而為法律之適用,亦無違誤。被告不服原審之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略稱:原審僅憑證人張碧鳳之證詞為被告有罪之依據,且被告與張碧鳳為男女朋友關係,感情穩定,不分彼此,金錢、財產均屬共有關係,何有無償轉讓之犯意存在云云。惟查:本件被告於偵審程序中均坦承系爭毒品為其所購買,嗣後無償提供張碧鳳施用(偵字卷第2471號第8、15、135頁、原審卷第21頁背面、24頁)等語。
復與證人張碧鳳之證詞(偵字卷第2471號第21至22、140頁)相符,並有扣案之海洛因4包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9年2月10日調科壹字第09923003110號鑑定書在卷足憑。則被告辯稱原審僅憑證人張碧鳳之證詞為有罪依據云云,並不足採。又系爭毒品均由被告單獨向綽號 阿明 男子所購買,張碧鳳既未共同合意參與購買毒品之過程,難認被告所購得之海洛因係被告與張碧鳳所共有。故被告復辯稱與女友張碧鳳感情穩定,毒品是二人所共有云云,顯屬無據。另被告既係無償提供張碧鳳施用,其所為即係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是被告主張其主觀上欠缺無償轉讓意圖云云,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從而,上訴意旨,徒憑己詞,再事爭執,且未具體指明原判決前開認事或用法有何不當或違法情形,因此,應認被告之上訴實質上未符合理由應具體之要件。依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林銓正法官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高郁婷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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