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0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140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戶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09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東茂
周永福 賴麗慧 賴春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縣新店市戶政事務所間戶政事件,對於民國99年11月16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0140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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