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偵聲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偵聲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偵聲更一字第1號聲請人即被告 江璉輿 選任辯護人 林慈政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於偵查中聲請撤銷羈押、具保停止羈押,前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以108年度偵聲字第39號裁定後,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8年5月14日以108年度偵抗字第314號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本院更行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業於民國108年5月17日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當庭釋放,復經本院於108年5月21日以108年度偵聲字第51號裁定撤銷羈押在案,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5月22日彰檢錫正108押詢23字第1089019051號函及本院上開裁定各1件在卷可稽,其既經撤銷羈押並釋放,已非羈押中之被告,自無再撤銷羈押、或具保停止羈押之問題,是本件聲請並無實益,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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