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語祐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語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語祐前因偽造文書案件,分別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2日判處有期徒刑5年、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103年9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年1月5日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鈺仁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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