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字第6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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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沙簡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永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
度偵字第73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藍永娟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罪,處拘役貳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37條、第339條之1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柳寶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已提高30倍為新臺幣1萬5千元)。
刑法第339條之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
人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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