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009號
原   告 蔣易宏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光利鐵工廠股
  份有限公司、 陳慶豐 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2
  33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74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8,226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支付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726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訴
  訟之請求權依據,並說明係基於票據之請求或其他法律關係
  、提示前取得票據或提示後未獲付款始取得該票據,及法律
  條文等】1件,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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