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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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救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宋敏華
代 理 人 鄭志政 律師
相 對 人 游興蘭
相 對 人 張曉萍
相 對 人 張俊輝
相 對 人 張曉玲
相 對 人 張俊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102年度士簡調字第
40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台北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各一件以為釋明,聲請
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