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小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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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小字第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曾綉純
郭雅娟
被 告 詹月秀
訴訟代理人 林美慧
被 告
兼
訴訟代理人 林益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四
十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清償債務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
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黃致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