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52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根芳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8年9月4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余欣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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