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簡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交簡字第23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坊宇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7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所為一0八年度審交易字第二八二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8日以108年度審交易字第282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惟本院今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原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啟瑞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