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撤緩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撤緩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沂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8年度執聲字第1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沂晟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謝沂晟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以106年度簡字第11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於107年1月30日確定。惟其於緩刑期內即107年11月16日更犯詐欺罪,經本院於108年10月31日以108年度訴字第7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並於108年12月3日確定。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撤銷緩刑宣告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又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罪,前經本院於106年12月29日以106年度簡字第11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於107年1月30日確定,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受刑人上開罪刑之緩刑期間,係自107年1月30日起至109年1月29日止始緩刑期滿。又查,受刑人於107年11月16日更犯詐欺罪,經本院於108年10月31日以108年度訴字第7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並於108年12月3日確定等情,亦有該判決書及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足認受刑人確係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前揭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且檢察官亦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是本件聲請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相符,應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