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590號附民原告 黃為生 附民被告 朱瓊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8年度審訴字第12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馮浩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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