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3號上訴人 盧聖偉 即原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順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上訴利益部分,為新臺幣(下同)932,556元,應繳裁判費為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