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6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50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侵占脫離被害人乙○○遺失之行動電話手機之動機、目的及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失,且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